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当事人杨某通过58同城招聘平台求职,入职温州尊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,在岗期间仅从事贷款催收工作。杨某入职前对该公司整体经营模式、业务合规性、套路贷运营模式均不知情,岗位职责单一,仅负责对接客户催收债务,不参与公司、风控、业务推广、资金结算等核心环节,个人薪资完全按照催收业绩核算,无额外提成及非法获利渠道。
因涉案公司运营“小麻袋”贷款平台,存在典型套路贷经营模式,多名借款人深陷债务陷阱。杨某在职期间,其催收行为包含、软催收方式,造成两名平台借款人因无力偿还套路贷债务自杀身亡,情节恶劣,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。
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,直接将公司整体套路贷犯罪行为归责于杨某,认定其构成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家属坚决不服,认为案件定性错误、证据严重不足、量刑畸重,遂委托苏戈律师接手该案二审上诉工作,全力争取纠错改判、从轻处罚。
二、一审判决核心问题:证据链残缺、事实认定错误、罪名适用不当
苏戈律师接受委托后,全面细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、司法鉴定文书、侦查取证材料,逐项拆解一审定罪逻辑,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四大核心瑕疵,该案认定罪完全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,属于典型的错判案件。
(一)定罪仅靠单方供述,属于孤证定罪,依法不能成立
根据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本案中,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罪的核心证据,仅有杨某本人的供述。全案所有同案犯供述、证人证言中,均未提及杨某,无任何人员对杨某的共谋、行为进行佐证,无任何证据证实杨某具有主观故意及实施行为,完全符合孤证不定罪的法定情形,一审定罪严重违法。
(二)关联证据极度薄弱,无法形成完整定罪链条
剔除杨某本人供述外,全案能够关联到杨某的证据,仅有一份同案犯蔡万管的辨认笔录。该单一辨认笔录仅能证明杨某曾在公司任职,无法佐证其实施犯罪行为、无法证实其参与共谋、无法印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仅凭两份薄弱证据,不足以认定杨某构成罪,一审定罪依据严重缺失。
(三)涉案金额认定不合法、不真实,不能作为量刑依据
一审判决依据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,认定公司涉案金额2939771.87元。但经苏戈律师核查,该金额并非精准司法审计结果,系太康县公安局依托第三方富友公司数据分析统计得出,数据来源、统计口径、筛选规则均无合法依据,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。同时,该总金额无法对应杨某个人具体涉案数额,不能作为对杨某定罪量刑的有效依据。
(四)任职时间事实不清,涉案范围及参与程度无法认定
一审法院径直认定杨某于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在涉案公司任职并实施催收行为,但全案无劳动合同、考勤记录、薪资流水、工作台账等客观证据佐证该任职时间段。任职时间核心事实存疑,直接导致杨某参与催收的具体周期、对应催收金额、参与程度均无法查实,一审据此笼统归责、从重量刑,事实认定明显不清。
三、二审核心辩护观点(苏戈律师团队核心辩护意见)
(一)杨某无主观故意、无客观行为,罪不成立
杨某系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,属于普通求职务工人员,事前对涉案公司套路贷违法经营模式完全不知情。其岗位仅为催收专员,不参与公司贷款发放、套路设计、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,无共谋、无虚构事实、无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,不符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,一审以罪定罪属于根本性定性错误。
(二)杨某行为完全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
杨某在职期间的全部工作,均是针对平台非法套路贷债务开展催收,案涉债务均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。其催收过程中,客观实施了、软催收行为,且在其工作期间,两名“小麻袋”平台借款人因深陷套路贷、无力还款自杀身亡,属于法律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情形,完全契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,应当以此罪定罪处罚。
(三)杨某具备多项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应当大幅从宽
杨某实施涉案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,依据刑法规定,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;同时,杨某后续主动离职,主动终止涉案违法行为,主观恶性较小、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。一审法院完全忽略上述法定从宽情节,导致量刑畸重,二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。
四、二审判决结果
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全部采纳苏戈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,依法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判决:撤销杨某罪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,改判杨某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本次改判彻底推翻一审重罪定性,将五年重刑大幅改判为一年六个月轻刑,不仅纠正了一审证据采信错误、罪名适用错误、量刑畸重的问题,更极大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,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了有效、精准、颠覆性刑事辩护。
五、案件辩护总结与办案亮点
本案属于重罪改轻罪、精准定性辩护、证据击破辩护的标杆性二审成功案例。本案一审看似既定五年实刑的重案,苏戈律师通过细致阅卷、精准拆解证据漏洞,推翻了一审孤证定罪的核心逻辑,成功区分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界限,从根源上否定重罪定性。
同时,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苏戈律师耐心细致、严谨负责的办案风格,不厌其烦梳理全部证据瑕疵、深挖未成年人、主动离职等法定从轻情节,全方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终通过专业的刑辩能力,帮助当事人摆脱五年重罪处罚,实现大幅减刑,以扎实的办案成果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与信赖。
一审罪五年,二审催收非法债务罪一年六个月苏戈律师经典案例
洛阳法律咨询相关信息
3小时前
13小时前
13小时前
13小时前
13小时前
13小时前
13小时前
1天前
1天前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