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无形资产定义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-无形资产》第三条无形资产,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。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:
1、专利技术;---公司的股东已经申请取得;
2、著作权;---股东个人已申请取得;也可以委托我们开发,终向国家版权中心申请并取得著作权证书;
3、非专利技术;----股东针对持有的某项技术已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、评估报告,或可以委托我们开发。
二、方案的操作原理
1、新《公司法》第27条规定:“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%。”从另一角度看,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高为70%。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本金,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(30%)万,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(70%)万,以此类推。这样就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,展现企业整体形象的同时,可以腾出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。
2、根据《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,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,准予扣除。若注册资本中有无形资产700万, 按10年摊销,每年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700万÷10×25%=17.5万。十年降低企业所得税为175万。这样就通过无形资产增资后,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,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合理减少,从而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。
三、 政策法规依据:
1、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
2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5]319号)规定:“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,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,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在投资收回、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,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,其“财产原值”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。”
3、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发布的《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、税[2002]191号)中条规定:以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投资入股,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,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,不征收营业税。
4、公司法规定,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30%。
5、事实依据是,通常股东会有潜在出资。很多企业存在这种情况,主要股东会把个人拥有的技术供企业经营实用,提高企业竞争力。
方案的优点及受益
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符合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规定,合理合法
·无形资产出资低风险,高收益
·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灵活方便,操作成本低
·减少现金一次性增资对股东的资金投入压力
方案流程概述:
·无形资产评估作价:资产评估机构受委估方委托,根据委估方提供的委估资产状况,采用重置成本法等,确定委估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,并出具评估报告。
·财产所有权转移专项审计: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投入到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移交给公司、是否已登记入账、并办理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进行专项审计,并出具审计报告。该审计报告是提供给工商局办理登记的必要文件。
·注册资本验资:注册会计师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,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转移审计报告,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,并出具验资报告。
·工商登记变更申请:根据中介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、财产转移审计报告、验资报告,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企业申报材料,到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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